人民网楚雄7月24日电 近年来,由于云南省楚雄州猪肉、粮油等食品类价格的上涨,给城市低保对象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为妥善安排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全州各级、各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安排,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对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其中对“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危重病人、60岁以上老年人、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的六类人员,在15元基础上适当提高了发放补助标准,最高的县达25元。从10月1日起,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楚雄州又在原临时物价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又增加每人每月10元的临时补贴,有效地保障了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今年以来,中央和云南省又相继出台了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执行原有政策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楚雄州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云民电〔2008〕66号)规定,在继续执行2007年临时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政策和今年年初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基础上,从2008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楚雄州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低保对象补贴水平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贴水平每人每月按10元的标准提高。此次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要求各县市务必在7月12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同时,要求要求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水平,并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尽快向社会公布供养标准。尚未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需尽快建立制度,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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