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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昆明五新规优化软环境
更新时间:2008-2-14 11:00:13   文章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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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2月13日)从市委、市政府获悉,为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昆明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5个配套规定从3月1日起施行,一系列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举措将惠及广大市民和外来投资者

 《昆明市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

  咨询、办事:“首问首办”

  “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今后,首问首办责任人,也就是接待办事人员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及时或帮助办理、给予答复解释。

  规定适用于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公务员或工作人员。责任制规定,服务(管理)相对人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接待办事人员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导引、帮助办理、给予答复解释,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

  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各责任单位要在显要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以及投诉方式等信息;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以便群众监督。

  凡是对办事人不接待、置之不理,推诿扯皮;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员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调查属实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昆明市服务承诺制规定》

  服务承诺:公开、兑现

  从3月1日起,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内容、程序、时限、标准等事项都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为:服务项目和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投诉方式、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各单位应围绕首问服务、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制订服务承诺,报送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服务承诺的兑现和落实负总责。(吴晓松)

  不制订或不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以及不兑现服务承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也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昆明市限时办结制规定》

  服务事项:必须限时办结

  根据规定,各单位在向办事人提供审批、审核等服务事项时,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规定明确,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单位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各单位承诺的办理时限,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并接受监督。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人。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确实一时办结不了的也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下列情形均被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由主管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不按规定给办事人答复的。办事人可向该单位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投诉。各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必须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在15日内书面答复办事人。

  《昆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行政审批:最大限度精简减少

  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

  经批准取消的审批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属于附带收费的审批项目,其所附收费一并取消。可以下放的审批项目一律下放,实行属地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将审批项目整建制进入便民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集中办理,不准在行政部门受理;擅自将审批项目撤出便民服务中心的,追究审批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行政审批部门须定期检查和评价、及时修订和废止不必要的审批项目。政府法制部门将会同监察、财政、价格管理等部门对审批项目监督检查。

  擅自设定审批项目、实施审批行为的,严肃追究审批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行政相对方损失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理;因非法审批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最少、标准最低

  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应遵循规范有序、减轻负担,收费最少、标准最低的原则。

  证照工本费、登记注册费等与人民群众和企业发展相关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收优惠政策。对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实行审查制和年度审验制,并核发《云南省收费许可证》,一年一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执收单位应把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昆明日报》和服务窗口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将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查询系统,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不进行收费公示,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对象可以拒付,并向当地价格管理、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投拆。违规收费一律收缴和退赔被收费单位(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执收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新闻录入:朱红霞    责任编辑: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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